一、项目名称:(略)
二、项目编号:(略)
三、更正事项
经核查,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三)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财务要求:(略)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1供应商须提供(略)年(略)月至开标截止日任意6个月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纳税的银行转账汇款单、对账单等判定,证明材料应当显示税种和缴纳所属时期(认定税种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军队单位不作要求;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2供应商须提供(略)年(略)月至开标截止日任意6个月的银行转账汇款单或社保(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金的凭证判定,证明材料应当显示险种和缴纳所属时期;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代缴社保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六)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略)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七)供应商信誉:(略)
(八)项目经理资格要求:(略)
(九)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提供承诺书)。
(十)供应商应当在军队采购网(互联网:(略)
(十一)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
注:(略)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4.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5.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6.未被列入本公告第3.7项明确的违法失信名单的承诺书。
7.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本次更正与原公告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涉及上述内容部分,均按本更正公告内容执行。
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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