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资格条件变更为:
1.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2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3.财务要求:(略)
4.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6.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收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略)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7.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cgp.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8.供应商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9.代表本单位参加的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人员,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略).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和违法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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