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第十二条中增加以下内容:
供应商需按申领时间要求,向我部提交报名材料获取询价文件,审核通过后,报价有效;在申领时间内未提供报名材料或报名材料未通过审核(初审未通过的,可在申领时间内重新提交)视为无效报价。
(一)提交报名材料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登记表(公告附件1);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扫描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扫描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和授权代表在投标前4个月内(不含投标当月)连续3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5.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6.报价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7.提供军队采购网注册截图;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查询截图;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查询截图;
(二)报名材料提交方式和要求
网上发送。报价供应商采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报名材料,邮件主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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