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项目名称:(略)
项目编号:(略)
变更内容:
1、原招标公告4、招标文件获取 中 4.1获取时间:(略)
2、原招标公告 6、开标时间及地点中6.1 开标时间:(略)
3、原招标文件8.2 其他说明
(1)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处理预案。发布过二次招标公告的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为保证本项目的采购进度,经投标人同意后,采用磋商或者独家采购方式继续采购,其投标保证金转为磋商或者独家采购保证金。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参加磋商或者独家采购。
(2)对于未发布或发布过二次招标公告的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如果评标过程中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的,如有两家有效投标人进入最终详细评审,且评标委员会认为具有一定的竞争性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对于未发布过二次招标公告的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如进入最终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只有一家,招标人将进行重新招标。
(3)转为磋商后相关规定事宜详见附件:(略)
附件:(略)
一、转为磋商方式相关规定事宜
(1)项目流标后,经现场投标人同意后,由评标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在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发出磋商邀请,同意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确认书附后),不签字确认或离开开标现场通知不上的投标人视同放弃参加磋商的权利。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磋商:
1)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参加投标的;
2)离开开标现场通知不上的;
3)不符合招标文件列明的专业条件的;
4)有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项目废标的;
5)其他不符合磋商条件的情况。
(2)改用磋商方式后,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1)“招标人”变更为“采购人”、“投标人”变更为“供应商”、“招标文件”变更为“磋商文件”、“评标委员会”变更为“磋商小组”、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价”变更为第一次“响应报价”等。
2)“磋商文件”中相应条款对“采购人”及“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3)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货物需求、付款条件、商务条款等规定即为磋商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即为磋商响应文件,评标委员会即为磋商小组。
(4)确定磋商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标准
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2)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后,对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技术标评审按照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商务标详细评审按照确认书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综合得分相等时,依次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人:
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入选单位。
(5)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规定的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6)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7)如果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报价不满意,可以增加磋商轮次,要求供应商重新报价并作出相关承诺,但每个供应商应获得相同的报价机会。供应商必须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将最终报价以书面方式确定,密封后提交给磋商小组。
(8)在磋商内容不作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前提下,供应商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供应商报价不公布。
更正为8.2 其他说明
(1)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处理预案。发布过二次招标公告的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为保证本项目的采购进度,经投标人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形式继续采购,其投标保证金转为谈判保证金。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参加谈判。
(2)转为谈判后相关规定事宜详见附件:(略)
一、转为谈判方式相关规定事宜
(1)项目流标后,经现场投标人同意后,由评标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在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发出谈判邀请,同意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确认书附后),不签字确认或离开开标现场通知不上的投标人视同放弃参加谈判的权利。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谈判:
5)其他不符合谈判条件的情况。
(2)改用谈判方式后,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1)“招标人”变更为“采购人”、“投标人”变更为“供应商”、“招标文件”变更为“谈判文件”(原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变更为谈判文件后,详细评审打分项取消,初步评审通过后,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变更为“谈判小组”、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价”变更为第一次“响应报价”等。
2)“谈判文件”中相应条款对“采购人”及“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3)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货物需求、付款条件、商务条款等规定即为谈判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即为谈判响应文件,评标委员会即为谈判小组。
(4)确定谈判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标准:
1)谈判小组依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2)竞争性谈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后报价相同的,谈判小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入选单位。
(5)谈判小组对供应商必须满足和实质性响应的内容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规定的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导致响应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6)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7)如果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报价不满意,可以增加谈判轮次,要求供应商重新报价并作出相关承诺,但每个供应商应获得相同的报价机会。供应商必须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将最终报价以书面方式确定,密封后提交给谈判小组。
(8)在谈判内容不作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前提下,供应商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供应商报价不公布。
(9)谈判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审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其余内容不变。
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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