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二、评标“技术项(F2×A2)”中“7、项目实施能力1:(略)
现更正为“7、项目实施能力1:(略)
事项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二、评标“技术项(F2×A2)”中“9、项目实施能力3:(略)
现更正为“9、项目实施能力3:(略)
事项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二、评标“商务项(F3×A3)”中“1、服务业绩:(略)
事项4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二、评标“商务项(F3×A3)”中“2、信创与自主可控能力:(略)
现更正为“要求投标单位具有产品信创与自主可控能力,提供其在省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国家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适配证书。提供的产品所使用的数据库支持主流国产数据库,提供不少于3份国产数据库的兼容互认证书复印件。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或未提供不得分。”
事项5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二、评标“商务项(F3×A3)”中“3、售后服务能力:(略)
现更正为“3、售后服务能力:(略)
事项6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二、评标“商务项(F3×A3)”中“4、企业综合实力:(略)
现更正为“投标单位具有:(略)
事项7:(略)
现更正为“5、数据迁移能力:(略)
以上更正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余内容不变,请贵公司在相关媒介上发布更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