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 !supportLists]2[endif] | 项目业绩 | 9 | 1.根据投标人自(略)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止(以合同等的签订时间为准;如合同等未体现签订时间,以合同等内容中体现的服务期限起始时间为准;如既无签订时间又无服务期限起始时间的,不予认可),投标人具有在中国境内的、与投标产品同规格的供货业绩进行评价:(略) 2.根据投标人自(略)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止(以合同等的签订时间为准;如合同等未体现签订时间,以合同等内容中体现的服务期限起始时间为准;如既无签订时间又无服务期限起始时间的,不予认可),投标人具有在中国境内的、与投标产品同规格的供货业绩进行评价:(略) 备注: 相关材料未提供或不清晰、有错误或与业绩不符的均不纳入评审范围。 | 1.项目业绩汇总表,加盖投标人公章。 2.对应每个客户的业绩销售合同或协议或订单扫描件,合同或协议或订单须至少包含双方印章、标的内容、签订时间或服务期限等关键信息。 3.每个业绩销售合同或协议或订单扫描件至少提供1张(略)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止的相应产品结算发票打印件或复印件,同时提供该结算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略))查验发票有效的截图打印件或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