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国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略)年度小型非机动车电池供应商采购项目澄清公告
(项目编号:(略)
各潜在比选申请单位:
本项目比选文件进行如下澄清:
1.本项目采购标的结算单价=(1-中选单位所报下浮比例)单价限价;
2.若销售方为生产厂家的授权代理,投标时无需提供厂家授权证明。但中标后履约前需提供完整的供应链追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略)
3.新增条款:
(1)如货物法定质保期或出厂质保期长于本合同约定的期限的,则执行法定质保期或出厂质保期。
(2)承诺承担因产品非正品、翻新、假冒等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的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3)到货后,采购方有权随机抽样并将电池送至制造商指定或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真伪和性能鉴定,费用由中选人承担(无论正品还是非正品)。
(4)若发现为翻新、假冒产品,所有费用由中选人承担,并处以合同暂定总价(略)%的违约金,同时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还,且退还采购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进一步全部损失。
4.比选文件详细评审报价分计算规则调整如下:
1
报价(略)%
((略)分)
在所有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中,取折算后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该供应商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略)
折算后报价=(1-比选申请单位所报下浮比例)
偏差率=(比选申请单位折算后报价-基准价)的绝对值/基准价(略)%
(例:(略)
共同评分因素
5.比选文件中“下浮率”和“下浮比例”的意义相同。
比选文件中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彭州市国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略)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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