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四条投标供应商资格更正为: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外资、无港澳台背景,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3.1资质要求:(略)
3.2财务要求:(略)
3.3业绩要求:(略)
3.4项目经理要求:(略)
3.5技术负责人要求:(略)
3.6信誉要求:(略)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投标人参加此项目必须事先通过军队采购网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www.plap.mil.cn)进行注册,实行凡采必入,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注册的不得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提供军队采购网完成注册的截图)。
将第十二大条第7小条“未被列入本公告第三条第6项明确的违法失信名单的承诺书”更正为“未被列入本公告第四条第3.6项明确的违法失信名单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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