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潜在投标人:
本单位于(略)年3月(略)日发布的项目名称:(略)
各潜在投标人可依据澄清后的设备名称理解采购需求并准备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设备名称可沿用立项名称或使用规范名称“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两种写法均视为有效。
本澄清公告为项目立项及后续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立项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原立项内容与本澄清公告不一致,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特此澄清!
对本次澄清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地 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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