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要求
(1)有效活菌数≥0.2亿/g;有机质(以烘干基计)≥(略).0%(以肥料登记证为准);pH值5.5—8.0;水分(鲜样)质量分数≤(略)%;粪大肠菌群数≤(略)个/克;蛔虫卵死亡率≥(略)%;其他重金属含量等符合农业行业标准。(2)氮磷钾总养分质量分数≥(略)%。(3)原材料需为秸秆、菜饼、豆粕等纯植物源有机物料,不得使用鸡粪、猪粪、城市淤泥、褐煤等。(4)产品形态:(略)
2、供货时供应商须提供肥料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各项指标要求均达到规定质量要求;如果有未达到质量要求的技术参数,甲方不予组织验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负责。
3、货物到达现场后,供应商应经采购人清点品名、规格、质量、数量;检查,作出验收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4、供应商应保证货物到达指定地点时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补齐或赔偿。
5、供应商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合格证等。验收合格条件如下:(略)
5、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质量未达到询价通知书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6、采购人需要生产厂家对成交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包括质量要求、技术规格等)进行确认的,生产厂家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