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2、转让方未提供所有设备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不保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略)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交纳的(略)万元交易保证金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完毕并验收通过后(略)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受让方)。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转让方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支付交易价款的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4、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5、本次转让标的由受让方自行拆除、搬迁、运输,受让方接到转让方通知次日5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具体作业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拆除、搬迁、运输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6、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7、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转让方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8、项目的备查资料:(略) 9、现场要求:(略) (略)、本次交易需分别进行报价,分别打款及开票。包括代管集团资产报废物资、国博公司自有报废物资及红绿灯相关设备报废物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