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启东市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就(略)部队(略)分队附近道路测速项目进行询价采购。
一、预算金额、最高限价:(略)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略)条规定;
2.对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3.本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报价注意事项:
1.供应商应按照本询价公告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应对本询价公告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按照不响应处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表格填写报价。
2.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是采购文件确定的采购范围内的全部价格体现,是为完成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范围所涉及到的一切费用。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所投产品及其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费用、安装、调试、税费及包装、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检测验收、技术支持与培训、售后服务与维保及相关劳务支出等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合同综合单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价格波动和各种风险因素的发生而变动。
3.供应商必须按招标人提供的技术规格参数(详见《采购货物清单》)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时需明确所投货物品牌及型号),中标后采购人将按供应商所投对应品牌和型号的产品进行采购与验收。
4.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对询价文件有疑问或异议的,请在递交报价文件2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递交至采购单位。
有关技术及需求问题,请与采购单位联系。
采购单位:(略)
联系地址:(略)
采购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5.报价文件构成
(1)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二)(如分公司参加投标的,另需提供总公司的授权证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照询价文件附件三格式填写,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提交)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见附件四);
(4)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质保承诺书(按照附件五格式填写);
(6)报价表:(略)
(7)产品技术偏离表:(略)
(8)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见附件八);
注:(略)
(2)如涉及报价人名称变更、资质证书到期换证等情况,须提供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6.报价文件递交
报价文件请于(略)年6 月(略)日(略):(略)
开标时间:(略)
四、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略)
2.履约保证金:(略)
②成交供应商全部履约合同义务,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无质量、进度等问题的,采购人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
③发生以下情况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或部分退还:
a.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采购单位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同时采购单位亦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b.成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在成交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款,以弥补采购单位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成交供应商另外补齐。
五、商务部分要求:
1.质量要求:(略)
2.质保要求:(略)
3.售后服务要求:(略)
4.供货与安装周期:(略)
5.交货、安装地点:(略)
6.约定事项:
(1)在成交供应商供货安装完毕后,采购人将组织验收小组根据询价公告和成交供应商报价文件对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物进行验收。采购货物清单中的要求为最低要求,不得负偏离,如验收时发现有参数偏离且未在报价文件中说明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2)如有必要,采购人可邀请相关质量监督部门对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物进行验收及检测,因检测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如验收或检测发现所供货物不合格,视为项目整体验收不合格,中止合同履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因检测导致货物损坏的,由供应商免费补足,确保采购人正常使用。
(3)无论本文件是否以文字形式规定,供应商应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判定本项目所需的一切材料、施工、服务、材料检测等各种不可预见费用,采购方不接受任何可选择的报价,成交供应商也不得在供货、安装期间提出任何增加费用的要求,更不得减少供货项目,不得降低安装质量。请各供应商在报价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
六、成交原则:(略)
七、付款方式:(略)
八、授予合同
1.中标(成交)通知
采购人将在“启东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签订合同
①采购文件、补充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采购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②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3.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订立或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记入不良信誉,同时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对成交供应商作相关处理。
4.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货物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随意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采购结束后,采购人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必须对采购项目所牵涉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适当的减少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询价采购时的价格水平做相应的调减,并据此签订补充合同。
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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