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略)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略)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第三方出具的(略)年度-(略)年度中任意一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成立距谈判截止日期不足一年的供应商提供由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内资信证明)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略)年(略)月至(略)年4月中的任意3个月的纳税和社保缴纳凭证) (5).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6).其他资格条件: 1.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谈判资格。(附“信用中国”网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栏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时间为谈判文件响应截止时间前(略)天内);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取消谈判资格; 3.其他资质条件: 3.1.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需包含相关经营类别; 3.2.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经销商的需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3.3.供应商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需提供房产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