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或授权书 1.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无需提供授权书,但应提供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书及供应商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供应商应提供《资格承诺函》。 (四)信用记录要求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略) 2.截止时点:(略) 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1)查询结果显示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2)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 4.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评审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五)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