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资格证明文件: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 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函;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注:(略) 2、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略) 3、单位负责人证明或授权书:(略) (2)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须为供应商本单位员工),应提供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及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供应商为人员缴纳社保的凭据或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月成立或享受社保减免政策的供应商,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格式自拟)即可。 4、信用记录要求:(略) 4.2、截止时点:(略) 4.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略) 4.4、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评审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略) 三、联合体要求:(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