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要求 1.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污水处理后出水指标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规定的(略)方以上含(略)方达到一级标准,(略)方一下达到三级标准。 2.主要设备定期维护保养,配电设备定期维护保养,主要构筑物完好无损。 3.污水处理设施范围内绿化、环境卫生管理,以及污水收集管网的维修、疏通、检查井的清理及维护管理等。 4.污泥的处置规范。妥善处理污泥及恶臭,避免二次污染事故的发生。 5.运行台账记录齐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运行维护计划,明确日常运行维护内容,落实专人进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做好运行维护管理记录。 6.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全部实行远程监控,负责现有农村污水处理站点远控系统的维护使用(前提原设计有远控系统并能正常使用),实时监控所有污水处理站点的运行状况。 7.负责项目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治安秩序,值班、设备运行巡视等。 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组织机构 非宜宾市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中标后须在屏山县设有办事处(项目部),直到项目完成为止,办事处有足够数量的专业服务人员,提供办事处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的场所证明材料(租房协议等相关资料)。根据屏山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及分布特点,落实每一个污水处理设施的现场运行操作维护人员,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操作,办公室及化验室场所由中标公司自行解决。 三、委托运行维护管理范围 1.污水处理项目所有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及正常运行,包括但不限于格网井、调节池、生物接触氧化池、二沉池、监测井等构筑物。污水管线、机房、围栏、绿化草皮、宣传牌、标志标识、安全警示牌等附属设施。 2.污水处理工程的所有收集管网的保管及正常运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污水收集管网(含入户收集)及污水收集有关沟渠的维修、疏通,管道沉沙井、检查井及盖板的清理、维护管理及损管的恢复等。 3.污水处理工程的所有供电、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管理维护及正常运行,包括但不限于电杆、电缆线、电控柜、风机、水泵、曝气器、填料、斜管等。 四、运营方职责 1.运营方应负责污水处理所有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2.运营方应对管理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合格后上岗,保证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3.运营方应依法保护污水处理工程及其设施,维护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负责各项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全力做好污水处理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保证各设施、设备的完整。 (2)定期对检查井、沉沙井、沟渠、格网井、调节池、二沉池或淤泥池清淤清查。每周1次以上。 (3)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电机设备,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要有管理维护记录。 (4)定期对污水收集管网、沟渠进行巡视,检查管网是否破损,盖板是否完整,对检查井、沟渠清淤清渣,及时对损坏管网等设施进行修复,保证污水收集畅通。如发生人为破坏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5)对生物接触氧化池填料、二沉池斜管等的大修更换。 (6)在发生设备事故、故障时,及时向委托方汇报,按相关规程进行事故、故障的处理,以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保证不发生污染事件。 (7)负责对外的一般接待、检查工作、协助委托方做好处理设施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处理。 (8)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沉淀池清查,以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 (9)按照相关规范,负责委托每个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进出水水质监测工作,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略))承担运维全过程的相关人员伤、残、病、亡等责任,并主动为相关人员购买保险。 五、运营成本的构成 运行成本主要由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电费、人工费、设备维护费、易损配件费、淤泥垃圾处理清运费、交通费、水质检测费、办公及相关租赁费、管理费、污水收集管网维护费等所有运营管理产生的费用,费用实行包干制。 六、结算方式:(略) 七、补充事项: 1.中标单位中标后需对污水设施所在村庄的每个污水设施运行点进行一一核对,在确认所有设施正常运行后,完成交接工作;若有设施未正常运行,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双方协商,由招标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设施维修调整至正常使用后,交付中标单位开展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根据中标价按时间按比例扣除维修期内的运行维护费用;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将设施修复至正常状态,则自动免除中标单位对该处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并按中标书中该处设施的中标价予以扣除支付费用。 2.设备正常运行交付后,如设备损坏、出现故障或者出现设备遗失的,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维修或者自行购买。 3.因片区地理环境复杂,各投标人在投标前须自行到现场对处理设施、管网、接入户数等相关要求认真勘察现场。若不现场勘察的投标单位,须对文件中无法完全写明确的内容、偏差及损失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本次招标采购预算中已经包含各个污水处理点在运行过程中已经产生的电费,在今后项目委托运营后,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电费。 5.本次招标采购服务时间为三年,每年由屏山生态环境局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对中标的运营公司按照《屏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见附件二、三)进行考核,当年考核分值低于(略)分的,服务合同自动中止,不再与中标的运营公司续签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