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略)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略)条的规定: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谈判资格。(附“信用中国”网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栏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时间为谈判文件响应截止时间前5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取消谈判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需满足的资格条件:(略) 6.供应商已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提供《保安服务许可证》扫描(或复印)件;供应商未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应提供在成交结果公示发布后(略)日内,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承诺函,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略)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