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房屋用途仅作为超市使用,超市经营范围为:(略) 4.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6.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和墙壁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8.承租方须按照标的的租金支付方式提前一个月将租金预交给出租方。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自付。 9.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略).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房屋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并有权对承租方在承租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略).为体现学校公益性,保证师生权益,出租方对承租方所售商品的价格有权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将随机抽取相关销售品种与市场进行比对,如发现承租方所售相同商品的价格高于相关市场平均价2%以上,将按品种数扣除合同保证金(略)元/品种,扣完保证金后将自动解除承租合同。 (略).由于政府原因或出租方检修需要造成的停电、停水、停空调等情况,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略).承租方必须自行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无证经营。 (略).承租方必须保证承租期间根据学校校历时间营业,每天营业时间为早7:(略) (略).承租方承诺无条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出租方行政部门等对超市经营范围、经营价格、经营服务等方面的检查、监督。 (略).承租方经营食品时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出租方的有关规定,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略).超市经营所涉及的各类税费、规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承担与之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略).承租方应做好安全、卫生(门前实行三包)、防火、防盗、防水、防毒、维持秩序等工作,由此引发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负完全责任。 (略).承租方应保证服务与所售产品的质量,承担其服务及产品的全部法律责任。 (略).在合同有效期内,承租方如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承租合同,其所预缴的承租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略).由于其他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经营不利情况,由出租方酌情进行统一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