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略)年HW(略)类废旧铅酸电池(第二批次)处置项目 |
项目编号 | (略)BTFCJ(略) |
委托方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纪检监察室联系方式:(略) |
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略) |
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略)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略)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本项目转让资产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的一批废旧蓄电池等。转让资产不可继续使用且无修复价值,数量约(略)kg。现堆放于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珠江路车辆段、南岗车辆段、磨店车辆段、科学城车辆段等指定位置。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鹏信资估报字【(略)】第WAH(略)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单价为人民币6.(略)元/kg,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转让底价 | 6.(略)元/kg(单价)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0.9 |
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暂定转让价款的2%。2.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公告披露数量一次性付清全部暂定转让价款。本项目暂定转让价款=成交单价*(略)kg本项目据实结算,实际数量经委托方与受让方双方确定的磅房过磅后确认。当实际转让价款与暂定转让价款不一致时,按以下方式处理:(1)当实际转让价款超过暂定转让价款时,受让方应提前向委托方账户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再进行清运;(2)当实际转让价款少于暂定转让价款时,在受让方完成清运后,委托方将根据核算结果无息退还多余转让价款至受让方账户。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略)2.具有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中核准经营类别须包含HW(略)((略)-(略)-(略))。(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竞价。 |
三、转让条件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2.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3.受让方各项资质、许可证件应在合同期内保持合法有效,如在合同期间失效,转让合同自行终止。如受让方隐瞒不报继续非法回收,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委托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并且受让方须承担由此给委托方带来的一切责任和风险。4.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略)日内,受让方须完成相关运输及清场工作。受让方须自行自费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装运标的,相关装运工作和费用及移交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设备装运后,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垃圾全部清运,现场需清理干净。5.受让方需要在安徽省内开展后期废旧蓄电池的处置、回收工作,若需转移至外省必须在安徽省环保厅官网完成一般危废的跨省转移备案登记,若未经环保备案登记就进行处置,受让方承担相关法律后果。6.意向受让方在现场勘察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或其他损失的,委托方不承担责任。7.意向受让方不允许挂靠其他单位参与竞价,不允许转包分包,如果发现,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8.其他特别说明: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略)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四、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参与前须知 | 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2.意向受让方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告期限内完成“交易信息填写”,并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略)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注意事项: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竞价文件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承诺函。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略)(二)报价资料报价单备注:(略) |
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略)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3.竞价文件组成(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2)加密报价资料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略)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略)3.意向受让方须知3.1意向受让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3.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3.3意向受让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略)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3.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评审时间及地点 | 评审时间:(略)(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评审地点:(略)备注:(略) |
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试行)》(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委员会将按不利于意向受让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委员会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受让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略)分钟,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受让方、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五、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确定为受让方;(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由评审委员会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略)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备注: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委员会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3.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委员会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纳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6.提起异议的日期。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总价(略)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0.(略)%;(略)万元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略)元的,按(略)元收取。本项目按照暂定转让价款作为成交总价进行计算交易服务费。 |
七、其他说明 |
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委托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