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须具备下列检测资质: 2.1、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检测范围至少含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等资质。若已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略)) 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取得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需满足新标准规定具备综合资质或专项资质(同时具备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测、地基基础检测、市政工程材料检测和道路工程检测)。 2.2、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各方)须具备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2.3、项目负责人要求(如为联合体,指联合体牵头人):(略) 3、信誉要求(或投标联合体各方):(略) 4、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 个,联合投标人除应符合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4.1、联合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4.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权利义务。联合投标协议书必须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法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4.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进行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其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均将被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