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得人(承租方)须承担如下交易相关费用: (1)交易服务费用 依据《关于海洋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烟发改价格[(略)](略)号)》文件向山东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机构”)交纳交易服务费用。出租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由竞得人(承租方)承担。 (2)其他费用 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属于交易双方各自应负担的其他各项税、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2.竞得人(承租方)须支付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略)万元,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履约保证金退回手续在交易双方签订的《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约定。 3.竞买人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项目标的进行了现场踏勘并全面了解,一经办理竞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项目标的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项目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承租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项目标的或标的存在风险为由退还项目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扣除保证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非因出租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竞得人(承租方)自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交易服务费用至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用交纳完毕后,海交中心组织出租方与承租方签署《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承租方须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竞得人(承租方)逾期未足额付清交易服务费用、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或解除合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组织海域使用权租赁活动的,原竞得人(承租方)不得参与竞买。 5.交易双方交割完标的后,交易机构在收到出租方提交的划款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6.承租方取得海域租赁权后在日常经营使用中涉及的所有人身安全、矛盾、纠纷、民事协调等相关事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协调解决,且费用自理,出租方及交易机构概不负责。 7.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必须严格按照《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面积、位置、用途(或用海类型)、养殖方式开展用海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及出租方提出的对项目标的的限制性要求。如有违反,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不予返还。 8.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海域使用要求如下: (1)项目区及周边现状保持:(略) (2)养殖方式:(略) (3)养殖品种选择:(略) (4)采捕方式:(略) (5)跟踪监测:(略) 9.竞得人(承租方)在竞得项目后须按要求提报养殖、采捕及监测方案,并按照使用要求合法合理养殖。若因竞得人(承租方)未提报方案或提报方案不符合要求(专家审查未通过等原因)以及在养殖过程中未按相关要求养殖导致其他不良后果的,出租方有权取消竞得人(承租方)资格或解除租赁合同,由此带来的所有后果由竞得人(承租方)负责。 (略).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随意变更租赁关系,不得擅自整体或部分转让、转租、分租所承租海域。若有上述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不予返还。 (略).租赁期内,如遇政策性调整、海域规划、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国家建设以及重大项目建设等,需征用、收回项目标的的,征用、收回部分所获补偿全部归出租方所有。 (略).租赁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略)年5月(略)日止。每两年进行一次租金价格评估调整,因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上调等客观原因造成评估价格高于原租金的,上调租金。 (略).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海域使用权出租活动,经查属实的,取消其竞买资格,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由责任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