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评审因素 |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
1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
2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名称不一致,且未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
3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a.投标文件封面未使用手机CA(标证通)或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b.投标函未使用手机CA(标证通)或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c.投标函未使用手机CA(标证通)或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
4 | 投标文件的内容 | 投标文件缺少以下任一项内容:(略) |
5 | 投标报价 | 第一信封投标文件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6 | 计划工期 | 投标函未填写工期或填写的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7 | 质量要求 | 投标函未填写质量要求或填写的质量要求低于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8 | 安全目标 | 投标函未填写安全目标或填写的安全目标低于“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事故和轻伤事故,杜绝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和伤亡事故的发生”的规定。 |
9 |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略)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无效。 |
(略) | 资质证书 | 资质证书无效,且未提供“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截图以证明其资质证书有效。 |
(略) | 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 未提供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略) | 资质等级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3)投标人所附证明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证件的彩色扫描件(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如网页截图不能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应提供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等。(4)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扫描件。(5)投标人应在“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中以框图形式详细列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情况。 |
(略) | 类似项目业绩 | / |
(略) | 信誉 | 投标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1)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未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行为;7)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8)在近三年内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
(略) | 主要监理人员 | 1、项目经理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1)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提供承诺函)。2)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 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 够从该项目撤离。须提供(略)年(略)月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3)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2、项目技术负责人不满足以下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1)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2)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 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 够从该项目撤离。须提供(略)年(略)月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3)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拟委任的项目总工资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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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政府采购特别资格要求 | 投标人非中小微企业。 |
(略) | 财务要求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1)投标人近3年平均利润大于0元。(2)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近年财务状况表”,并附(略)、(略)、(略)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彩色扫描件(后附资料可上传在第一信封“八、财务会计报表”中)。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
(略) | 联合体投标人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略) | 存在的其他情形(一)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略) | 存在的其他情形(二)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1)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电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的。 |
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均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应当被否决。投标人出现未列入上表情形的不属于重大偏差,按细微偏差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因细微偏差否决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