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备承担本项目的服务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4、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土木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必须在本单位注册,须提供(略)年6月份以来连续六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保证明。 5、截止到磋商当日,供应商未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1、供应商不必提供证明,评审过程中将通过“信用中国”查询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相关证据将与响应文件一并保存。2、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6、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联合体。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详见供应商须知“三、合格的供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