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现以下情况,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记不良记录。 1)项目当月书面整改通知书达3张或年度累计达(略)张的; 2)在重要活动及应急抢险工作中不及时、不达标,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3)因成交人原因导致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或酿成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的(同时对受损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4)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2、成交人应在接到采购人的维修通知后,须在6小时内到场进行维修并在3日内修复完毕,否则采购人有权指定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且每发生一次在成交人结算中扣减(略)元。因不能按要求实施,每发生一次发包人可对成交人的结算中扣减(略)元。成交人履约出现质量不合格、响应不及时、进度迟延、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现场管理不配合、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资料提供不齐全、签证变更申报不及时不规范、工程指令不执行不落实等行为时,采购人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涉及的市民心声、新闻媒体投诉、数字化平台交办、(略)热线电话交办、文明创建等零星维修,必须配合采购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成交人在实施维护、维修过程中发生的由成交人原因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均由成交人承担责任。成交人应合理安排、安全使用水、电设施,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4、工程开工前,成交人按国家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5、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资源现状,修配更换材料必须与原材料材质、型号、规格、颜色一至。作业现场应干净整洁,各类警示标识设置明显;各种设施、材料、设备器材等物料应定点存放,维修产生的垃圾及废料随产随清。 6、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配备专业瓦工、油漆工、电工、木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服从景区各项管理制度。 7、采购人安排的零星维修任务,成交人完成后须及时将签证等资料上报采购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