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竞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自行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对出租标的相关广告位及附属设施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详细了解拍租标的的位置、质量、数量、瑕疵、标的的使用及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及《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完成报名的意向竞租人均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解标的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拍租过程发布的所有数据,若与实际不符,以实际现状为准。在竞拍中标后委托方不再增加、承担任何维修费用。所有竞拍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公交车候车亭灯箱广告牌共(略)块(双面),此次对外租赁(略)块(双面)。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将广告位闲置空版。涉及政府部门文明创建等工作需要,已投放二分之一数量的公益广告,由承租方统一管理,承租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不得占用公益广告位;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给予任何租金减免及延长租赁期限。 (3)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广告牌的检查和维护,如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脱色、肮脏等情况,立即予以恢复或更换。如有损坏、破损须(略)小时之内修复原貌。如遇政府规划变更、政策变动,须无条件对此广告权进行撤回。 (4)承租方须取得广告经营许可手续后方可经营,如因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造成广告位无法正常使用,出租方概不负责,并有权单方解除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且不退还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5)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发布国家广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不得发布存在严重政治问题、导向错误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服从出租方监督管理,服从广告监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 (6)在租赁期内,承租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7)广告位及附属设施的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对广告设施进行维修,确保广告设施安全,做好出租标的相关广告位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等,保持出租标的相关广告位及附属设施完好及可使用状态,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改变出租标的相关广告位尺寸、规格,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出租标的相关广告位,如因经营管理需要,承租方需要对出租标的相关广告位及附属设施进行升级或改造时,承租方应事先取得出租方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9)在租赁期内,不得整体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名义转让经营权,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并无偿收回出租标的经营权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略))在租赁期内,如非出租方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导致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视同承租方违约,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略))承租方完全履约至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将本次宿州市火车站出站口灯箱广告牌及公交站台广告牌经营权交还出租方,终止开展宿州市火车站出站口灯箱广告牌及公交站台广告牌经营权相关业务。 ((略))如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通知之日起(略)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将本次宿州市火车站出站口灯箱广告牌及公交站台广告牌经营权交还出租方,终止开展宿州市火车站出站口灯箱广告牌及公交站台广告牌经营权相关业务,租赁期计算到承租方将本次宿州市火车站出站口灯箱广告牌及公交站台广告牌经营权交还出租方的当日。 ((略))承租方将本次宿州市火车站出站口灯箱广告牌及公交站台广告牌经营权交还出租方时,出租标的相关广告位及附属设施均应完整完好交回,并确保外观整洁、性能良好、运转正常等,承租方在出租标的相关广告位上添置的设施(如有)均以现状交给出租方,且不要求补偿,承租方应将未履行完毕的广告合同,负责与各业务单位予以解除/终止,承租方如需继续发布相关广告的,则应按当年的价格向出租方支付相应发布广告费用。 ((略))自取得拍卖公司出具的《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与出租方签订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由出租方授予承租方宿州市火车站出站口灯箱广告牌及公交站台广告牌1年期经营权,承租方缴纳租金后按出租标的相关广告位及附属设施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移交手续;自完成出租标的相关广告位及附属设施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广告位及附属设施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如广告位上有原广告内容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