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如下: 4.1 法人资格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具有事业单位登记机构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要求) 4.2 对投标人企业的资质要求 4.2.1投标人须具有以下(1)、(2)、(3)项的任意一项勘察资质: (1)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 (3)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或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 [注:(略) 4.2.2投标人须具有省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CMA计量认证范围须包含工程测量或工程监测相关内容(须提供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任意一方提供)。 4.2.3本工程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两个。投标联合体必须是由一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资质的单位,与一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人除应符合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4.2.3.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4.2.3.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委派项目负责人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权利义务。联合投标协议书必须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法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4.2.3.3联合体资质按联合投标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确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2.3.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进行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4.2.3.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4.2.3.6除非另有规定和说明,本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4.3 投标人须按照《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遏制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意见》的要求签署《诚信投标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要求) 4.4 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派出) 4.4.1 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略) 4.4.3需提供投标人近半年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为准。 4.5 对投标人企业的信誉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要求) 4.5.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5.2 没有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此处所指的“处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的有关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该行政处罚信息已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除此之外,其他以通知、通报等形式或依据规范性文件对投标人投标资格作出的限制,不属于此处所指的“处罚”范畴) 4.5.3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此处“骗取中标”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认定的违法行为;“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则以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予以认定,其中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效文件认定的“重大”事故等级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标准;“最近三年”是指该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 4.5.4 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启用执行联动机制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投标人若为名单上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本工程项目投标。 4.5.5 根据《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8部门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中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和实施联合奖惩的通知》(佛发改信用〔(略)〕1号),对被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列入失信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