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将“2.2.2:(略) 二、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及投标须知中-招标范围与内容 将“2.2.4设计内容:(略) 修改为:(略)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有涉及“设计内容”的均做以上修改。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办法-子要素-实力-(1)子要素内容 将“(1)子要素内容:(略) 修改为:(略)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办法-子要素-实力-(2)子要素内容 将“(2)子要素内容:(略) 修改为:(略) 五、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办法-子要素-实力-(5)子要素内容 将“(5)子要素内容:(略) 六、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办法-子要素-实力-(6)子要素内容 将“(6)子要素内容:(略) 修改为:(略) 七、招标文件-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3.2.2 将“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略)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略) 修改为:(略)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略) 八、招标文件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3.3.3 将“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略) 修改为“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略) 9、 将“招标文件-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略).5-设计篇。”修改为: “(1)设计人应充分保证图纸设计质量并严格执行限额设计要求,若设计阶段未采取有效的限额设计措施,导致设计图纸超总投资估算或概算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收取违约金,视后果影响程度处以合同设计费3%以内的扣减,设计人不得有异议。 (2)设计图纸超投资限额的,中标人必须优化到投资限额以内,中标人多次拒绝优化的,发包人可另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进行优化,所产生的设计优化费用直接从中标人设计费中扣减,中标人不得有异议; (3)中标设计方案不作为最终设计方案,最终设计方案须符合及满足发包人要求或发包人以会议形式确认其设计方案,若无法满足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积极配合修改至发包人符合发包人要求为止,并直到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过程的修改及调整不再计取任何补偿费; (4)设计人应有内审机制、设计及过程中的会议纪要、进度计划、各专业设计协调过程痕迹、资料等,应报送发包人(招标人)留档备案。设计人需召开设计图纸内审会,必须通知发包人(招标人)参会。设计单位若未执行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在进度款或结算时扣除3%设计费,设计人不得有异议。 (5)设计方案通过规划部门审批通过后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需求发生重大调整需重新进行方案设计,原合同确定的收费继续执行,变更部分将按以下公式予以经济补偿:(略) (6)本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有更新,则按照更新后的法律执行。” 十、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红线图进行调整补充。原(略)年(略)月(略)日随招标公告发布的设计任务书、红线图作废。新版的任务书、红线图随本答疑重新发布,招标文件及满足招标需求的技术资料中涉及设计任务书、红线图的内容均以此次发布的为准,请投标人在“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略) 十一、本项目开标(截标)时间延期,原定于“(略)年1月(略)日(略):(略)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有涉及“开标(截标)时间”的均做以上修改。 (以下无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