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略) 3.1.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1.2投标人同时具备①设计资质:(略) 3.1.3财务要求:(略) 3.1.4业绩要求:(略) 3.1.5信誉要求:(略) 3.1.6人员要求:(略) 3.1.6.1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同时满足:(略) 3.1.6.2 设计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及工程类高级职称。 3.1.6.3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施工项目负责人无在建承诺书,承诺书须有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3.1.6.4 施工管理机构人员资格:(略) 3.1.6.5 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施工员、质量(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由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的单位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由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拟派;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本项目中相互兼任。 3.1.6.6以上人员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须提供投标人为其在本单位缴纳的(略)年5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施工员、质量(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信息登记,提供信息登记截图,否则认定为无效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