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求调查情况
(一)是否开展需求调查
否
二、需求清单
(一)项目概况
按照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加强作风能力建设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工作要求,为保障不动产类信息系统稳定运行,拟启动不动产类业务系统年度运行维护服务项目(系统级)政府采购工作。项目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略)
(二)采购项目预(概)算
总预算:(略)
(三)采购标的汇总表
包号 | 序号 | 标的名称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是否进口 |
1 | 1 | (略)年度不动产类业务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项目(系统级) | 项 | 1 | 否 |
(四)技术商务要求
(1)技术要求
1.1维护服务要求
1.1.1例行维护服务
系统巡检,在维护协议有效期内,由供应商资深工程师每月进行系统巡检,确保系统软件运行正常,对于系统突发性的故障,工程师将根据与客户协商确认的服务级别和故障紧急程度,在规定时间内排除故障,响应支持服务时间为每周7天,每天(略)小时。
系统咨询,根据用户实际需求,向系统用户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用户在系统使用中存在的疑问,响应支持服务时间为每周7天,每天(略)小时。
技术支持,就系统运行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包括对问题的分析、诊断、系统权限配置、系统使用问题答疑等,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响应支持服务时间为每周7天,每天(略)小时。
排除故障,在接到故障报修通知后,半小时内进行故障排除办法回复;当电话无法排除故障的,应立即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提供现场服务直至故障排除,响应支持服务时间为每周7天,每天(略)小时。
应用系统的代码级维护,根据用户实际需求,服务方在原有源代码的基础上进行编码、测试、部署,改正软件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隐含错误,直至符合要求,服务响应周期小于(略)小时。
1.1.2系统升级服务
★要求对招标人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提出的系统新增需求的功能开发和测试发布,系统升级需在已有的技术框架下,沿用原开发语言,对原有系统按照约定进行维护、开发及升级,并保证升级后的系统功能与原有系统之间的代码、界面等方面无缝衔接。
在服务期限内投标人需提供4人月开发工作量的需求变更服务(对于系统中原有错误或功能缺陷进行的修正不计入修改工作量),服务响应周期小于(略)天。
1.1.3数据维护及数据库脚本编写
要求根据相关业务部门提交的书面要求,提供与平台运行相关的数据处理、数据维护服务及数据库脚本编写服务,服务响应周期小于(略)小时。
1.1.4系统培训
要求根据招标人实际需求,提供培训场地、培训环境、培训教材,安排人员免费对系统使用的用户提供培训,直至用户熟练使用业务应用系统。
1.1.5系统回访
要求对应用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回访和总结,对系统的意见与建议并提出系统改善方案。
1.1.6其他,根据实际需求
要求配合招标人相关部门,共同参加项目评审、评比、信息安全评审、灾备演练等活动;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完成系统相关的演示、展示以及对内、对外的宣传工作。
1.2服务监督要求
为有效确认故障、排除故障,根据故障的类型、严重程度将故障划分级别,针对不同级别故障的响应时间、故障排除时间要求遵循以下标准:
故障级别 | 响应时间 | 故障解决时间 |
I级:(略) | (略)分钟 | 1小时内 |
II级:(略) | 1小时 | 2小时以内 |
III级:(略) | 2小时 | 4小时以内 |
IV级:(略) | (略)分钟 | 4小时以内 |
1.3提交成果
项目总结报告。
1.4实施要求
项目在进行技术设计时需要严格遵照国家、山东省和行业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若国家、省、市有关数据库标准有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标准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明确项目建设负责人和项目组人员名单,未经甲方同意,中标人中途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工程师。投标人中标之后,必须保障立即派驻技术团队和工作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等相关设备到项目现场开展工作。项目建设开始前,中标人应与招标人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确保数据安全性和网络安全性,提高技术人员安全意识和个人素质。
(2)商务要求
2.1服务期限:(略)
2.2付款方式:(略)
2.3售后服务要求:(略)
三、政策落实情况
(一)本项目为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
开标时,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二)给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开标时,供应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略)%(含(略)%),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略)人(含(略)人);
2.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2.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三)**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四、意见反馈方式
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供应商的监督。请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项目需求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请需求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者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就有关问题通过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五、需求公示时间
本项目需求公示时间为三天。
六、其他
本项目采购需求以最终实际发布的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为准。
七、采购人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