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在申请受让登记时对《资产明细表》进行书面确认并提交(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须加盖单位公章;意向受让方是自然人的,须签字并按手印)。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受让方在项目成交后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转让标的类型、数量以《资产明细表》为准,交付状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受让方受让后即视为已实际勘查且不得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3、截至项目挂牌日,转让标的均处于闲置状态。受让方须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装卸、运输和清场等工作,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受让方对标的进行装卸、运输和清场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所在地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指挥,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不得损坏转让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及违反转让方相关安全、消防等管理规定,不得因此而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如给转让方和相关生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标的物转移完毕,受让方应将残留垃圾清理完毕,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环保规定及转让方要求,将残留垃圾送到指定位置,并承担相关运费和垃圾处理费,受让方应对装卸、运输和清场等全过程中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相关事件,受让方须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4、受让方须自行解决装卸、运输、清场过程中如涉及的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相应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同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具体缴纳金额为成交价格的(略)%(不计息),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转、受让方开始进行资产交接。自书面移交手续完成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权和标的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皆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须在接转让方通知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完成标的装卸、运输和清场工作;未完成的,每逾期一个自然日,受让方须按标的转让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逾期超过5个自然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价款不予退还且受让方须按转让价款的(略)%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受让方自觉接受转让方的监督管理,标的的装卸、运输及清场工作全部完成,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退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6、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必须响应,不得提出异议。 7、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成交价均为含税价,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2台装载机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台推土机开具(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意向受让方勘查现场时须遵守转让方要求,需现场勘查的意向受让方,须提前一天与现场勘查人员联系:(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