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通知并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 4.受让方须在接到委托方交接通知后(略)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理、外运、处置。受让方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 5.标的资产须在委托方监督下现场进行交接及装车,受让方负责保护好标的存放现场附近建筑设施、社会公共设施的安全及完好,受让方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委托方相关管理人员的指挥。 6.本项目标的资产均为已报废设施,不具备再次使用价值,回收处置时受让方须主动拆除或喷涂遮盖与委托方有关的标识。标的资产一经转让,因该批次资产再次流入市场所产生的一切纠纷或安全事故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7.受让方如在现场对标的资产进行破坏性处置,必须接受委托方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受让方在破坏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破坏过程产生的所有意外、安全事故以及因事故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8.本次转让标的转让底价、成交价均为含税价,交易完成后,委托方可按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受让方为一般纳税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另行提供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 9.其他特别说明: 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略)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