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1乌恰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
|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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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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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人 |
| 电话 |
| 消防安全管理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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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
| 电话 |
| □专职 ?/span>□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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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单 位意 见
| 我单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条件。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申报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经我单位自我评估,我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 ? ? ? ? ? ? ? ? ? ?/span>单位(章):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年 ? 月 ? 日 |
消防部门经办人意 ?/span>见 | 经核实,该单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拟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列入监管范围。且该单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第 ?/span>条,界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经办人(签字):年 ? 月 ? 日 |
消防部门审核意 ?/span>见 | 同意列管。审核人(签字):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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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消防安全责任人一栏,法人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填写主要负责人;2.消防安全管理人可以由单位副职担任,也可单独设置或者聘任,直接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3.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如保卫处(科)、安全处(科)等。 |
附件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略)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建筑面积(略)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商场(商店)。2.占地面积在(略)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的市场。2.客房数在(略)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略)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5.建筑面积在(略)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0K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健身房、保龄球馆、旱冰场、室内滑冰(雪)场、桑拿浴室、棋牌室、台球室、足浴按摩场所、美容院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6)建筑面积在(略)平方米以上的网吧、电竞酒店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6.建筑面积在(略)平方米以上的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略)张以上的医疗机构。2.住宿床位在(略)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3.学生住宿床位在(略)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略)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5.建筑面积大于(略)平方米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公场所。3.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驻疆办事机关办公场所。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五、客运车站、民用机场1.建筑面积在(略)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厅。2.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略)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1.单机容量(略)MW以上或总装机容量(略)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略)MW以上的大型水电站。2.功率为(略)MW且容量为(略)MW·h以上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3.(略)KV以上的变(配)电站。4.(略)KV超高压变电站,及±(略)KV、±(略)KV特高压换流站。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储瓶量在(略)瓶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场所面积在(略)平方米以上或店内存放总量达(略)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1.生产车间员工在(略)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纺织、木材加工、食品加工、印刷、印染等劳动密集型企业。2.同一建筑内存在多个企业且生产车间员工总人数在(略)人以上的建筑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十、重要的科研单位1.国家及自治区级科研单位。2.设备价值超过(略)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3.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1.建筑高度(略)米以上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对外经营的高层公寓楼等。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略)吨以上的其他粮库。4.总储量在(略)吨以上的棉库。5.总储量在(略)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6.总储存价值在(略)万元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1.储存量在(略)吨以上的棉花收购站、加工厂。2.浸出制油工厂。3.生产或储存酒精度数在(略)度以上的酒厂。4.有酒精生产的糖厂。5.冷藏间或冰库的公称容积为(略)立方米以上的冷库或水果保鲜库。6.固定资产价值在(略)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机械、化学原料及制品、医药、钢铁、冶金、塑料、烟草、石油化工等企业。7.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旅游场所。8.建筑面积(略)平方米以上的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9.营业面积在(略)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人才交流等场所。(略).单层占地面积超过(略)平方米或者多层占地面积超过(略)平方米的物流仓库。(略).其它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单位。说明:1.个体工商户虽不属于“单位”,但达到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必须纳入管理。2.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3.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物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或负责统一管理的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组织)也要独立申报备案。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建筑物,如其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应要求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5.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6.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上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实施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7.学生、幼儿住宿床位是指夜间住宿床位。8.候车厅的建筑面积是指独立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其他附属建筑的建筑面积。9.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的储瓶量是指(略)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实瓶的储量。(略).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人数是指同一时间一个车间的员工数量。(略).本标准由新疆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附件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