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联合体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牵头人及分工责任,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总数不得超过2家,并符
合投标人须知相应条款内容要求
3.6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同
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书。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
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
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
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7
?
(1)如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及成员单位均须拟派一名项目负责人,且满足上述招标公告
3.6的要求。
(2)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如联合体投标的,须为联合体牵头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自
(略)年1月1日以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一个单项合同竣工金额(略)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
或市政道路及桥梁组合工程业绩;时间以竣(交)工验收记录(或报告或备案表)的竣(交)工验收
日期为准,金额以竣(交)工验收记录(或报告或备案表)为准,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竣(交)工
验收记录(或报告或备案表)及施工合同,以上材料缺一不可。如竣(交)工验收记录(或报告或备
案表)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体现金额的,须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竣(交)工验收资料。其他相关
的竣(交)工验收资料,仅指竣(交)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工程价款最终
结算凭证等。
如提供的竣(交)工验收记录(或报告或备案表)或施工合同中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以竣(交
)工验收记录(或报告或备案表)为准。如上述材料均无法证明项目负责人身份的,须提供业绩所在
地行政主管部门佐证材料。。
3.8
?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证书,人数符合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略)
﹞(略)号)的规定;
3.9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
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