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乐安置区二期工程监理一标段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建乐安置区二期工程(项目名称)已由扬州市江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江都区发改委关于建乐安置区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扬江发改许发[(略)](略)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龙川控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略)%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建乐安置区二期工程监理一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略) 2.1.2建设规模:(略) 2.2 其他:(略) 2.3 招标范围:(略) 2.4 监理服务期: 同施工工期及工程保修期(施工工期(略)日历天) 2.5 监理合同估算价:(略).9万元 2.6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7 其它:(略) 3.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 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监理综合资质; 3.5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6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资格; 3.7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人数:3人; 主专业监理工程师 1 人,主专业要求:(略) 2人,配套专业要求:(略)工业电气自动化或设备安装工程或电子信息工程或机械工程或建筑电气工程或机电技术应用或工程监理等相近或相关专业;注:(略) 3.8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监理员的要求:(略)监理员:(略)人; 3.9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的要求:1、项目总监必须经投标人任命;2、项目总监无在手工程;3、项目总监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略)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2)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略) 其它要求: 3.(略).1投标人(略)年(略)月至(略) 年1月为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委托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3.(略).2 本市和省内市外企业应提供截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的项目总监在省系统中反映总监在手项目个数的网页截图(须同时含有投标企业名称、总监姓名、注册证号、在建工程个数,系统时间等信息),对总监在手工程进行核查。 3.(略).3 投 标 人 没 有 被 “ 信 用 中 国 ” ( www.creditchina.gov.cn ) 和“ 信 用 江 苏 ”(http:(略)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 (略)) (略) 号)”的要求,增加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 (1)评标中的惩戒措施,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2)中标人确定的惩戒,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3.(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4.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略)5.招标文件的获取5.1获取时间: (略)年2月9日至 (略) 年2月(略)日。 5.2获取方式:(略)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略)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略)4年3月(略)日 9 时 30 分。 6.2投标文件递交方法:(略) 6.3投标地点:(略) 7.发布公告的媒介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 http:(略) 8.其他本次招标采用“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7.0版本”进行招投标活动。投标人应完成CA认证、电子签章和网上注册,并通过“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7.0版本”完成网上投标登记,网上支付,招标文件下载,网上提问,答疑文件下载,进行电子标书制作、上传,网上投标等一系列环节流程。技术人员联系方式:(略) 9.联系方式招 标 人:扬州龙川控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地 址: 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略)号 邮 编:邮 编: (略) 联 系 人:联 系 人: 庄 诚 电 话:电 话: (略)-(略) 传 真:传 真:/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略)@qq.com (略)年 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