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能在国内合法提供采购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相关业务外包服务资质(或承诺中标后可增加);承诺中标后在外包业务发生地设立固定地点。 2.供应商与山东省及以下邮政企业无劳务派遣、劳务承揽关系。 3.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邮政企业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略) 5.供应商在与山东省内邮政企业以往合作项目存在纠纷争议、解除合同等尚未处理完毕的,不能参加本项目投标。 6.供应商在采购合作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或出现虚假承诺、提供虚假发票、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小金库”、商业贿赂等行为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纳入黑名单管理;以往采购项目存在以上情况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7.供应商须承诺如实提供本单位法人、董事、监事、高管、直接与邮政企业对接人员的亲属在邮政系统工作情况,亲属关系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并承诺不影响本项目采购公正性。 8.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采购。 9.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