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评审因素 |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
1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
2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名称不一致,且未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
3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1)投标文件封面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2)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3)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
4 | 投标文件的内容 | 投标文件缺少以下任一项内容:(略) |
5 | 投标报价 | 第一信封投标文件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6 | 监理服务期限 | 第一信封投标函未填写监理服务期或填写的监理服务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7 | 质量要求 | 第一信封投标函未填写质量要求或填写的质量要求低于“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略)-(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略)-(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相关规定”的规定 |
8 | 安全目标 | 第一信封投标函未填写安全目标或填写的安全目标低于“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事故和轻伤事故,杜绝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和伤亡事故的发生”的规定 |
9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无效 |
(略) | 资质证书 | 资质证书无效 |
(略) | 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 提供了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或提供了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略) | 资质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3、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4、证明材料应附:(略)5、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扫描件。6、投标人应在“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中以框图形式列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情况。 |
(略) | 业绩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if !supportLists]1、[endif]近5年独立完成过1项单个合同不少于(略)m2的房建工程监理任务。2、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在填报上表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业绩证明材料要求:(略)4、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不是以任何联合体形式完成的,不是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5、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略)6、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
(略) | 信誉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2、投标人没有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略)(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驻地监理工程师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表”按给定的内容填写并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
(略) | 主要监理人员
| 驻地监理工程师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1、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2、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3、近5年内担任过1个房建工程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副驻地监理工程师)。4、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现场监理机构负责人资历表”,并在“拟委任的现场监理机构负责人资历表”后附有效的职称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的彩色扫描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上述主要人员(略)年6月份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2)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提供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要求:(略)(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略)(4)投标人应提供上述主要监理人员到岗承诺函。 |
(略) | 财务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1、投标人(略)年、(略)年、(略)每年的营业收入均不小于(略)万元人民币。2、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财务状况表”,并在“财务状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3、证明材料应附:(略) |
(略) | 联合体投标人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略) | 存在的其他情形(一)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与本标段对应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
(略) | 存在的其他情形(二)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1)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的。 |
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均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应当被否决。投标人出现未列入上表情形的不属于重大偏差,按细微偏差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因细微偏差否决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