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期间如承租人未违反《租赁合同》(附件3)约定,《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人。 2.标的用途:(略) 3.承租方洗衣须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洗衣房的收费标准可参照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并报校方备案(附价格表)。 4.承租方经营的洗衣房业务必须确保排水畅通,在不影响给排水的前提下可对洗衣房的给排水管道进行适当的改造。 5.承租方必须按校方规定的作息时间经营,休息时间原则上不得营业,以免噪声影响学生休息。 6.承租方不得在承包经营场所安装音响、电视或网吧等娱乐设施,承租方的经营不得影响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7.承租方在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水电费自负,设备维护费自理,不得将洗衣房转让(租)给他人经营,擅自转租的,校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扣除承包保证金 8.承租方必须搞好商店的环境卫生,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9.承租方经营的洗衣房须进行严格的消毒杀菌工作,定期消杀洗衣设备,防止细菌交叉感染,校方校医承担洗衣房的卫生监督工作。 (略).承租方必须及时自行办理经营的所有证照(如工商、税务、卫生、员工的健康证等)和手续(费用由承租方自理),如不办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略).承租方不得擅自在校方校内任何地方张贴、书写、悬挂与经营范围有关的海报、字画、广告等宣传品或发表演讲、印发宣传材料等。 (略).承租方及承租方所有的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略).承租方在经营期间必须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略).承租方进行洗衣工作时,必须先检查衣物等(有无损毁、掉色、染色)并告知洗衣人,如不事先说明,发生衣物、洗衣设备等损坏,由承租方负全责。 (略).承租方在承包经营期间不得以各种理由私扣洗衣人的各种证件及财物,不得向洗衣人传播不道德信息及资料,不得做损毁学校名誉等事件。如有发现核实,当即解除承包合同并扣除承包保证金。 (略).在承包经营过程中,承租方应保证用电安全;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用电安全隐情应及时通知校方。经营期间引发的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略).承租方在承包经营期间不得出售任何物品。 (略).承租人不享有免租装修期。 (略).建议承租人须购买和办理承租标的的火灾公众责任险或财产险等保险,费用自担。 (略).其他未尽事宜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