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 (三)承租人除应遵守《水法》、《渔业法》等有关规定外,还需无条件服从水面的放水调度,在租赁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水面灌溉用水和防洪泄洪等经营管理活动,该水面不保证养殖水位; (四)承租人不得损坏水面相关水利工程设施; (五)承租人在设置拦鱼、防逃设施时不得影响水面放水与泄洪;不得养殖影响大坝安全的品种;承租人在水面水域内科学、合理开展养殖经营活动。 (六)承租人在平时养殖经营管理中要文明管理,合法经营,做到在水面内无任何围坝养殖,保持水域原貌。在租赁经营期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水面所有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遇安全事故、偷盗以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七)流转期内,流转标的必须由受让方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八)流转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需要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流转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受让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九)《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需将流转水面在合同终止后(略)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流转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十一)意向受让方中标要与原承租人自行处理相关矛盾。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