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工程接受 联合体投标。 1.1 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个。 1.2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向招标人提交。 1.3 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应具备拟承担的工作内容(以《联合体协议书》的约定为准)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若同一工作内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该项工作内容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1.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2.资质要求 2.1投标人须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原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的独立法人(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投标的可以是合伙企业)。 2.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2.3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可以是单一独立法人或由不超过两家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投标的可以是合伙企业)(必须注明其中一家为牵头人;联合体成员中勘察、设计企业分别不得超过一家),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申请,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进行本项目的投标。单一独立法人必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①~②资质,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后必须至少具备以下①~②资质,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①资质: ①设计资质必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2)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 3)建筑行业工程设计(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 4)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 设计单位仅具备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的,应当自行完成招标范围内的建筑专业设计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招标人同意,将其他专业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方。 ②勘察资质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 (1)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2)具备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3)具备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2.4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投标人的企业相关证书、人员资质、资格有效期到期的,均按该证书的发证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文件执行(如自动顺延或推迟办理延期业务的通知),投标人必须将相关文件附在该证书后面中,证明在开标日继续有效的。 3.相关人员要求 3.1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即设计负责人)须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3.2拟委派担任本招标项目的勘察负责人须持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 3.3投标人(包括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单位)与其拟派往本项目所有人员之间必须具备合法、唯一的劳动聘用关系。拟派人员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其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保持一致。 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