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并了解相关情况,按要求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甘交所集团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资格审查合格且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的意向承租方,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租赁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2.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以出租方格式文本为准),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3.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标的,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不予退还。 4.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监管及出租方等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否则,造成承租方不能按规(约)定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租赁有关的税、费按照税法及相关部门要求由租赁双方各自承担,其他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如物业费、供暖费、水电等房屋出租过程的使用费用由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 6.意向承租方应实地踏勘租赁标的并到出租方及有关部门咨询,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意向承租方报名并提交报名资料、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认可租赁标的面积、范围、租赁要求及瑕疵等现状并完全接受本公告的全部内容,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面积差异、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7.公告期内因相关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变化造成出租方须调整租赁方案的,按照相关规定中止本公告并撤回租赁标的,及时如数无息退还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出租方、甘交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8.其他详见《租赁须知》《租赁申请与承诺书》等租赁文件。 9.成交后,甘交所集团向承租方仅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