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招租为现状招租,如招租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差异,不影响招租成交价格。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须自行前往项目现场查看标的情况,报名即认可标的情况,而后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对标的提出异议或者终止交易、提出权利要求等。如因承租方原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导致不能完成交易的,承租方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2.成交后,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向承租方收取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于招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三亚祥和酒店(祥和竹苑B幢资产)租赁合同》之日,竞租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化为租赁押金,由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其支付给招租方,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足,多余部分退还承租方。 3.该房屋的清场由招租方负责,原则上为双方签订《三亚祥和酒店(祥和竹苑B幢资产)租赁合同》后(略)天内完成清场,即新租户的起租日期为双方签订《三亚祥和酒店(祥和竹苑B幢资产)租赁合同》后的第(略)天,具体以招租方告知承租方进场时间为准。如招租方因原承租人清退、标的清场等原因影响新租户租赁,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招租方负责。如原承租人继续承租,则没有清场过渡期。 4.该标的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5.如是非原承租人的承租方竞得该项目,其无需承担原承租方在酒店经营过程中已发生的装修等所产生的费用。 6.该酒店资产在承租方租赁期间,因外立面、防水、管线、门窗等维修改造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7.该标的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所在社区、物业有相关要求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须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则须依法批准后方可经营。 8.若承租方擅自改变标的用途,导致出租资产权益损失的,承租方应向招租方赔偿对应损失,同时由承租方承担该事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损坏、法律诉讼、第三方赔偿等)。 9.租赁期内,因政府或政策征收取得的补偿款全部归招租方所有,招租方按承租方实际租赁时间结算租金。 (略).租赁期内,所发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等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略).承租方若对房屋进行改造,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主体结构,装修方案须通过招租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成后,需经招租方和施工方及有关部门等单位验收后方可经营开业;合同到期后承租方可自行处置所投入的可移动资产(家具、家电、设备),其余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略) (略).承租方应根据租赁资产的现状加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以确保人身和财务安全,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如不按本条规履行,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略).承租方未按约定全额支付租金且逾期超过(略)天,在招租方书面告知(包括但不限于送达、公示等方式)承租方后仍未履约的,招租方有权无条件且无偿单方解除合同。 (略).如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需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招租方不退还押金和当年租金。 (略).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无任何违约和欠税、费等行为,并承担租赁期间因标的资产损坏所造成的赔偿后,招租方无息返还押金。 (略).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招租方资产权益可能受到损失时,招租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的解除《三亚祥和酒店(祥和竹苑B幢资产)租赁合同》,招租方提前【(略)】日通知承租方,《三亚祥和酒店(祥和竹苑B幢资产)租赁合同》自承租方收到《解除通知书》之日起解除,招租方按承租方实际租赁时间结算租金,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略).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房屋分、转租或整体转租、出借。 (略).承租方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略).招租方对标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他未尽事宜在租赁双方签订的《三亚祥和酒店(祥和竹苑B幢资产)租赁合同》中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