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森林公园儿童乐园无动力乐园经营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略)BTBCJ(略) |
| 转让方 |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略)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略)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森林公园儿童乐园无动力乐园经营权 | 6 | (略).(略) | 3.1 |
| 1.标的坐落位置:(略) 2.标的权属情况:(略) 3.标的场地无独立水电,需自行安装水电。 4.标的以现状转让,其他瑕疵情况需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清楚。 5.本次经营权转让6年合同期满且受让方履约良好,经交易双方协议一致可续签(合同一年一签),且总续签年限不超过2年。 |
|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1.受让方所有经营收入必须入账双方共管账户,营业收入每月核算一次,于次月(略)日前由双方核算校对完毕。 2.转让价款支付:(略) |
| 转让 用途要求 | 1.本次经营权转让项目用途仅限于秋千、跷跷板、滑索滑道、趣味桥、攀爬魔网等无动力设施设备以及售票处、管理间、卫生间、草坪等基础配套。 2.本项目位置在自然保护地内,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协同推进生态保护和绿色富民,在确保不影响森林生态功能、无硬化面积、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推进林下经济绿色发展。 3.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的前提下,适当对老化杨树进行更新,及时履行更新手续,更新树种为高大乔木常绿高大乔木占比要多于落叶乔木,起到增加绿量作用。 4.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放置移动类设施或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必要的管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规定范围和标准,且需履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建设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不符合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5.本项目用地涉及占用坑塘水面和沟渠等一般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6.受让方经营过程中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从事有碍游客参观游览的、涉及危险品等业态。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经营权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略)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转让要求 |
| 运营期要求 | [if !supportLists]1.[endif]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经营载体,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载体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于免费用装修期内对本项目场地进行提升改造,提升改造的进度须满足转让方要求。提升改造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游乐设备、管理用房、公共卫生间、智能监控系统、水电管网、标识牌、围栏防护等,具体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以及《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儿童乐园无动力乐园方案》(本公告上传附件3),受让方在提升改造工作中所有投入约(略)万元(受让方须提供提升改造合同、票据、财务台账等相关材料供委托方备查)。提升改造施工结束后,转让方将对受让方提升改造投入的金额进行核算,如提升项目内容与设计方案不符,视同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受让方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3.合同签订后 (略) 日内,受让方参照且不低于《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儿童乐园无动力乐园方案》(本公告上传附件3)的标准设计方案,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4.转让标的区域以实际移交为准,若存在误差不调整成交金额。 5.转让期内,转让标的必须由受让方经营,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以转让、转包、分包、挂靠、内部承包、转租、分租、出借等任何形式转让标的经营权,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6.转让期内,受让方须服从转让方在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创建等方面的统筹管理。 7.如遇到景区接待工作,受让方须无条件配合接待使用。 8.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转让标的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转让标的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等相关费用。水电费由转让方代收,水电费不提供发票,仅提供收据。 9.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价款。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相应政策(自然灾害、政府干预、社会舆论、生态环保、国土空间规划等)造成受让方无法经营或相关基础设施提升无法履行的,受让方须无条件撤场,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略).《经营权转让合同》因受让方原因解除或期满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所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在合同终止(略)日内无偿移交给转让方,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不予补偿或赔偿。 (略).受让方为经营本项目所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须和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景观协调,符合园区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原生态环境。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后3年内,完成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装并投入使用。 (略).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略).特别说明: (1)受让方须为本项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主用工,自负盈亏,运营人员、资金和设施设备投入均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为本项目投入运营人员、资金和设施设备等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转让期内受让方如开展经营宣传,需要经转让方同意。 (3)转让期内,受让方经营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受让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 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5)受让方须在指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乱搭建、乱张 贴、设置桌椅伞具、聚众打牌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不得开展除本项目收费范围外的经营活动。 (6)受让方为本项目所购置的设备设施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营过程中所有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受让方为本项目投入的所有设备设施均由受让方自行布线、自行安装、自主经营、自行维护。 (8)受让方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受让方开展经营收费,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转让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令受让方停业整顿,受让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9)受让方开展经营活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园区形象,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 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从事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项目。 (略).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略)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略) |
| 注:(略)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6年总转让费用)为收费基数:(略)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