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是在中国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或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须提供开标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资信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经营记录的承诺书。 5、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收,提供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凭证。 6、提供病人及家属住院所需商品(如洗漱用品、尿壶、尿盆等),不得销售烟、酒、含酒精饮料、奶粉、奶瓶、保健品、医疗器械、药物等医院禁止销售商品。 7、租赁到期后可参加下一轮租赁投标,如未中标要无条件撤出,商铺内可移动资产和设备可带走,不可移动资产(如店铺装潢等)不予补偿。 8、承租方应在突发情况期间(疫情、灾害等)无条件遵守出租方的各项防控要求。 9、承租方必须开通公对公银行账号,所有履约费用必须用公对公进行交易。 (略)、需要有医院、机关、事业单位或公共场所内承租经营业绩(1例及以上,提供合同复印件及运营内容证明材料,均加盖公章),所经营范围、内容、价格应征得院方意见后方可投入运营,如承租方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需得到院方确认后方可施工(下水无法安装,需自行解决废水污水)。经营范围可包括熟食、简餐、水果、咖啡、饮料等。 (略)、挂牌价格不含水电费,水电费按实计算,按月支付给院方。 (略)、承租方租赁期内应遵纪守法,不得在所用的房屋内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否则院方有权终止协议,并由承租方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略)、承租方自行承担在房屋承租期内装饰、经营、日常管理等的一切安全责任(包括交通安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期间所有安全责任和所涉经济责任与院方无关。同时,承租方不得影响医院的正常诊疗,由此所引起的后果承租方自行承担。 (略)、超市作为医院的一个服务窗口,代表了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形象,商品售卖价格不得暴利(1、不得超过本地大中型商超的最高价;2、所有商品不得超过院外经营门店的售价;3、院内和院外门店的折扣活动一致),不得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一旦查实院方有权立即无条件终止合同(所有先期投入不予补偿),房屋到期后,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涉及装修的部分可移动的带走,不可拆除的部分不予补偿。 (略)、在承租期内,若涉及政府拆迁或政府改变用途的,除退还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外不予补偿。 (略)、服务人员要热情服务,不得有投诉,一次有效投诉罚款(略)元(有效投诉的确定由我院调查、处理为准),超市的管理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医院的各项管理规定,当超市的经营利益与医院的管理有冲突时必须按照医院管理规定执行。 (略)、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对超市的各项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略)、承租方对承租建筑物周围的场地及环境负有日常清扫、保洁的义务,如发现损坏及其他重大事项须及时向院方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