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交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本项目成交人的成交资格,并向市公管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1)成交后,因自身原因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项目合同的; (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的; (3)发生较大级(含较大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 (4)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2.参与的供应商单位,对本项目的控制价(含综合单价、措施费等)有异议的,应当在比选时间截止2日前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同接受本项目控制价(含综合单价、措施费等),一旦成交,采购人不接受成交人针对控制价(含综合单价、措施费等)提出的任何异议。 3.供应商从马鞍山市兴马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视为已参与并下载了相关资料。供应商单位可以放弃本项目比选,但必须在比选当天采购时间截止前,在比选现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书面放弃材料,否则视同已该供应商单位接受本次比选的全部内容及相关要求,若成交后放弃成交或者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供应商单位不具备实施本项目的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能力,采购人将报市公管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4.本项目供应商只需报总价(无需清单报价)作为成交价即合同价。一旦成交,合同价按成交价执行;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量,结算时,按控制价清单项各项同比下浮(暂列金额、暂估价及不可竞争项目的金额除外)作为合同实施的依据。 附件没有暂列金额、暂估价及不可竞争项目金额的,按照成交价与控制价的比例下浮;附件有暂列金额、暂估价及不可竞争项目金额的,按照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及不可竞争项目金额后的成交价与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及不可竞争项目金额后的控制价的比例下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