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蔚然居公租房商业用房经营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略)BFFCJ(略) |
| 转让方 | 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 |
| 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略) |
| 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略) |
| 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略)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略)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层数 | 结构 | 面积(㎡) | 转让期限 (年) | 转让底价 (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 (万元) |
| 蔚然居公租房商业用房经营权 | 1-2层 | 框架 | 约(略).8 | 6 | (略).(略) | 6.7 |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说明: 1.本项目标的位于瑶海区都市科技工业园内(包公大道以南),具体区域及范围由意向方自行向转让方咨询了解确认。 2.标的权属情况:(略) 3.本项目经营房产的原经营公司合同到期后,根据现场走访和商户的实际情况,本项目存在部分有继续承租意向的商户暂未清空搬离,本项目成交后商户搬离、房屋交付等事项由转让方、原经营公司负责协调处理。成交后受让方若与有续租意向的商户签订合同,需给予该部分商户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租金不得高于原合同的租金标准,具体情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咨询。 |
|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if !supportLists]1.[endif]转让费用支付:(略) 注:(略) 2.履约保证金:(略) |
| 经营权转让 用途要求 | 1.本次转让标的可经营便民农贸市场、超市、教育、宾馆、药店、鲜花、水果、美容美发、通信服务、服装店、汽车美容、银行等服务周边社区居民的行业。除上述业态外,受让方若经营其他业态须主动向转让方及主管部门报批,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2.转让期内,受让方经营标的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开展经营活动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略) 2.意向受让方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由意向方在竞价文件中承诺,评审过程中由评审委员会现场查询):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 (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 3.意向受让方具有满足以下条件的商业经营业绩: (1)累计合同建筑面积不低于(略)㎡; (2)单个合同服务期限截止日期在(略)年(略)月(略)日后; (3)业主(或合同甲方)评价履约良好或优秀的评价反馈; (4)经营业态须至少包含以下任意三种业态:(略) 4.意向方受让方拟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3人的服务团队(其中项目负责人1名),其中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累计不少于3年的商业经营业绩。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竞价。 |
| 三、转让要求 |
| 经营期要求 | 1.标的房屋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标的房屋,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标的房屋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项目标的房屋面积为产权证上登记面积,若与实际面积存在差异但符合测绘误差范围的,不调整成交总价,不影响合同履约。 3.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标的房屋。如因经营需要,受让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受让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不得发生二手以上(含)出租或转包转租行为。受让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真实、完整的报转让方备案。转让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转让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本项目公告和合同的条款,或拒绝接受转让方检查或签订的招商合同未提交转让方备案,均视为受让方违约。 4.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标的房屋日常安全的一切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房屋在转让期间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标的部分房产因水、电户表不能独立开户,所有水电费用由物业公司代为收缴并提供相关收据。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的与本次经营有关的费用,也均由受让方承担。 5.转让期内,受让方对标的房屋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属地政府相关规定,装修及施工方案书面报转让方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及门厅、卫生间、楼梯、楼道等全部使用的公共区域。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安全,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一切责任。受让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转让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 6.房屋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受让方可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改造后无偿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期满后无偿移交转让方。 7.转让期内,受让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标的房屋中所有的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及检验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如受让方未按照安全生产规定装修和改造,造成人身、财产安全损失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须配合标的房屋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等方面工作,所有招商或租赁合同须按规定做好备案。 9.转让期内,标的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但非受让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房屋的屋顶漏水)的维修除外。 (略).受让方须接受标的房屋所在小区物业统一管理,并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物业费标准以物业服务合同价格为准。 (略).受让方在项目转让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如因员工离职、人员变动或其他公司重大事件需要更换的,须报转让方审查和备案。 (略).受让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或者合同期满后转让方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房屋的,受让方应在(略)日内将全部房屋清空后归还转让方,受让方逾期归还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转让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每半年期应缴转让费用的万分之三)/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受让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转让方所有和使用,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受让方拒不归还的,转让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略).受让方逾期未缴纳转让费用的,除须补交转让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每半年期应缴转让费用的万分之三)/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如受让方延期超过(略)日仍未缴纳转让费用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房屋,受让方应承担所有违约责任。 (略).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一次性退还。若受让方单方面违约且拒不整改的或违约金累计达到履约保证金的(略)%及以上时,受让方接到转让方的通知后不能立即支付违约金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略).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天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略).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参与前须知 | 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意向受让方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告期限内完成“交易信息填写”,并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 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略)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转让方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包含意向受让方信用良好承诺等); 4.意向受让方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 (1)业绩合同扫描件(房屋租赁合同或经营管理合同均可); (2)对应的项目履约良好(或优秀)证明(须加盖该业绩业主单位公章)。 注:(略) ②若业绩载体为自有房产,无须提供业绩合同及履约良好证明,但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标的建筑面积应满足资格条件要求。项目成交后,转让方保留现场踏勘及获取对应业绩证明材料的权利,如有虚假,转让方有权取消成交资格并报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5.拟派服务团队证明资料: (1)拟派服务团队人员简介及拟派人员身份证扫描件; (2)意向受让方为以上人员缴纳的近一年内不少于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具体可通过下述形式之一:(略) (3)项目负责人业绩合同扫描件。若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本公告要求内容的(如经营业态、合同期限、合同签订时间、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业绩业主证明资料(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加盖该业绩业主单位公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 注:(略)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略) |
| 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略)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略)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略) 3.意向受让方须知 3.1意向受让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3.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3意向受让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 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略)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 评审时间及地点 | 评审时间:(略)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评审地点:(略) 备注:(略) |
| 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委员会将按不利于意向受让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委员会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受让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略)分钟,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转让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5.如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优先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完成注册、登记、交易保证金交纳并递交竞价文件后,方可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
| 五、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转让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交易保证金及信用记录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最高有效报价。最高有效报价通过系统问询的方式发送至本项目优先权人,优先权人应在(略)分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回复是否行使优先权。具体规则如下: 1.如优先权人回复行使优先权的,则优先权人被确定为受让方,成交金额为最高有效报价; 2.如优先权人回复不行使优先权或非系统原因优先权人超时未回复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行使优先权,最高有效报价者被确定为受让方,成交金额为最高有效报价。如有多个相同最高有效报价,则评审委员会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略) 3.如仅有优先权人通过资格审查,且优先权人回复行使优先权的,则优先权人被确定为受让方,成交金额为本项目公告中转让底价。 4.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委员会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3.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委员会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受让方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受让方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纳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转让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略)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转让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