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合作方,最终合作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招商(承租)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盖章)递交至中心。
4、招商方、合作方须在最终合作方确定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运营协议》,最终合作方应当在《合作运营协议》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年招商金额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剩余年度的招商金额在上一年度合作期到期前1个月,由最终合作方直接转入招商方指定银行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中心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原件、合作方交纳的首年招商金额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商方、合作方出具招商交易凭证,并于交易凭证出具后且招商方出具《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年招商金额转付至招商方指定银行账户。
5、合作方需向招商方支付合作运营项目押金,金额为(略)万元。由合作方在招商方与合作方签订项目《合作运营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招商方指定银行账户。 合作方在《合作运营协议》到期后,书面向招商方提出押金退还申请,经招商方验收确认合作方全面履行《合作运营协议》约定后无息原渠道退还至合作方指定银行账户,如合作方未按照《合作运营协议》履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招商方有权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6、《合作运营协议》签订且招商方收到合作方支付的首年招商金额、押金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合作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7、合作方需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告要求用途使用标的,涉及相关行业许可、资质办理、经营等各项风险均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8、如合作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招商方有关管理条例、合作期内未按招商方要求进行经营管理或未按协议要求经营至合作期满等,招商方有权即时终止合作,招商金额按实际合作运营天数计算。
9、 对标的的使用(经营)要求:(略)
(略)、招商标的的改善要求:(略)
(略)、合作运营要求:(略)
(略)、税费的负担:(略)
(略)、在合作运营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略)
(略)、招商合作运营相关其它条件以招商方、合作方最终签订的《合作运营协议》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合作运营协议》的组成部分,《合作运营协议》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略)、遇有国家新的政策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合作方须按招商方要求无条件终止合作运营该项目,所发生的的费用由合作方承担。合作运营项目招商金额按实际合作运营天数计算。
(略)、合作方声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