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彭水县高谷集镇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已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彭水县高谷集镇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彭水发改审〔(略)〕(略)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高谷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乌江银盘电站结存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略)%,招标人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高谷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1 建设地点:彭水自治县高谷镇狮子社区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新建花岗石路面休息步道(略).(略)米,宽2.5米,配套建设攀山梯步、观景平台、绿化路灯等设施等。新建钢筋砼结构休闲广场(略).(略)平方米。改造场镇道路(略).(略)米,改造后为油化路面,宽6.5米,并配置太阳能路灯。
2.3 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总投资额:(略).(略)万元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略).(略)万元
2.4 招标范围:《彭水县高谷集镇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包括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明确的工程项目的全部内容(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5 工期要求:(略)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要求:(略)个月2.6 标段划分(如有):/2.7 其他:/
2.6 标段划分(如有):/2.7 其他:/
2.7 其他:/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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