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施工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注册建造师资格,项目负责人并同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4拟派本工程的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或C3证)。 3.5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略)〕(略)号)规定,广东省省外进粤建筑企业和人员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 3.6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是本公司正式员工,必须在(略)年(略)月至(略)年(略)月在本公司缴交社保。 注明: 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略))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