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1.1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提供证明材料;
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成立企业从成立当月开始提供);
1.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提供声明(格式自拟);
1.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略)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承诺函。
3.本项目公告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后续澄清、更正、终止、中标(成交)公告请关注上述媒体。各潜在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相关媒体、平台发布的项目相关澄清、更正、终止等公告,如因未及时关注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各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企业在投标时需要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至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中。
5.投标保证金以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中要求的方式缴纳投标保函并附在投标文件中。
6.本项目使用线上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采购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开标,投标人不需出席现场开标。
7.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逾期上传或不按要求上传的投标文件,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若因上传错误在评标时候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