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的经营范围为农用地,承租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只能种植节水农作物,不得种植法律行政法规及凉州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禁止、限制种植的高耗水农作物,如若发现种植,政府相关部门将不予配置水权和供电。 2.承租方负责用水设施的新建、更新,不得破坏现有水利设施,其费用由承租方全部承担。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新建设配置的渠、路、水利配套设施设备,在租赁期结束后,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 3.如遇风暴、病虫等自然灾害使承租方种植作物受损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在生产经营中若出现人员伤亡或者其它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出租方概不负责。 4.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必须维护土地用途,进行合法经营,不得买卖、转(出)租、抵押,不得构筑固定建筑物,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原状、搭建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已支付的租金及押金不予退还。 5.合同终止前(略)日内,承租方必须将租赁范围内地上的残留苗木、根系、垃圾等清理干净,恢复土地原貌。经出租方验收后,交回土地。逾期未能清理,由承租方赔偿出租方因清理、恢复土地原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6.承租方必须遵守出租方关于林地、林木管护的规章制度和环境卫生整治制度,对本宗租赁土地范围内的生产、防火等安全责任和防护林灌溉、防草荒以及环境卫生整治负全责,费用自理,如若不清理荒草及灌溉防护林带,政府相关部门将不予配置水权和供电。 7.标的为抵债资产,已经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邓马营湖(略)平方米土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邓马营湖流转土地(略).(略)亩”交付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执行裁定书((略))甘(略)执恢7号。 8.公告期内,标的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竞价时仅对有水权部分土地进行竞价,无水权部分不参与竞价。 9.每个标的整体租赁,不可分割;部分已关闭机井以原井号为准。 (略).标的用水用电等费用,由承租方向供水、供电等相关单位交纳。 |